第一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工作。
第三條:餐飲業加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四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五條:食品加工、貯存、銷售、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及其運送食品的工具,應當定期維護。冷藏、冷凍及保溫設施應當定期清洗、除臭,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校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第六條:南京餐飲管理公司的經營者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